[案例]
2009年3月26日,毛先生看中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處高檔小區,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毛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開發商承諾于2009年9月30日前交房。
房地產公司于2009年9月26日向毛先生發出入住通知書。但是毛先生發現開發商無法提供房屋經驗收合格的有關手續,不具備房屋交付條件。經毛先生一再要求,但是開發商仍無法提供相關手續,因此毛先生拒絕收房。直至2010年3月9日,開發商終于拿到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再次通知毛先生收房,毛先生于2010年3月22日簽署了房屋驗收交接表等相關手續,正式接收房屋。
毛先生認為,開發商延遲了交房日期,應該賠償其由于延期交房所產生的違約金,而開發商認為延期交房的原因是毛先生拒絕接受該房屋。到底誰應該為延期交房承擔責任呢?
[律師點評]
關于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問題,根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另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也就是說,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應當具有有關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而不能只以開發商的口頭說明為交房標準。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內,該房地產公司不能提供相關驗收報告,其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及法律約定的交付條件,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所以毛先生可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向開發商提出賠償請求。
(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 王東梅 王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