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2008]21號 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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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十幾年來《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施行的基礎上,及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所制定的法律。《城鄉規劃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在城鄉經濟發展與建設中,加強對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堅持社會的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城鄉規劃法》的施行,還將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政府及所屬各有關部門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要從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重大意義,增強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城鄉規劃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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