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監理實施細則(修訂版).doc
進入下載頁
附件:
寧波市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監理實施細則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監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促進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及其若干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國家法律、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必須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監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依法成立的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等,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的組織體系及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現代管理方式,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第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公平、公開參與市場競爭,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經營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第六條 工程建設施工階段應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監理工作內容包括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
第七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業主簽訂書面監理委托合同,二者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雙方應做到各負其責、獨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業主應積極支持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不得干預和阻撓監理單位的正常工作,并為其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施工承包商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主動及時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實的技術經濟資料及數據,以便監理單位確認。施工承包商如認為監理指令不公正、不合理,可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訴,但不得自行拒絕監理指令。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業主和施工承包商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業主或施工承包商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范標準及危及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對勸阻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十條 業主與施工承包商在監理委托合同范圍內的一切業務往來,必須經過監理單位確認后才能實施。業主與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設合同范圍內發生爭議,監理單位應進行調查、協調。
第十一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同時必須接受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理行為,評價監理工作和效果。
第十二條 凡按規定應實行而未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施工許可證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監理依據和內容
第十三條 監理依據:
一、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和建設監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及項目審批文件;
二、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規范、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三、依法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及其有關附件;
四、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的會議記
